我们于7月13日,在通过中介,了解到了一住房,看了,感觉还可以,于是就签订了买卖协议,我现在没那么多现金,就通过银行做按揭,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房子的情况是9年前的房子,卖房方当时买房的时候,房子是以他母亲的名义,签订的购房合同,现在房子是过到了她儿子的名下。房产证上面写着是卖方,陈X。(两人之间系母子关系)我们签订合同前,... 展开
我们于7月13日,在通过中介,了解到了一住房,看了,感觉还可以,于是就签订了买卖协议,我现在没那么多现金,就通过银行做按揭,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房子的情况是9年前的房子,卖房方当时买房的时候,房子是以他母亲的名义,签订的购房合同,现在房子是过到了她儿子的名下。房产证上面写着是卖方,陈X。(两人之间系母子关系)我们签订合同前,中介方审核过卖方的房产证,中介方和卖方同时都提出房屋产权是可以正常交易的,(产权未满两年,交易税5.5%。)于是,我们签订了合同,正常情况下,我们只需要完善产权交易税为1%.,可等到房管局办理手续时,工作人员发现,卖方产权证上未满两年的情况,发证时间为2007年12月8日。而那个年月12月的1字,打在了年字的这一竖上面,以致看错了,现在而定,该产权即未满两年。现在交易,将产生5.5%的营业税,而当时的合同约束,规定了所有的税费由我承担。因此就此事件,出现了这个问题简单点说,就是中介审核的时候,没有看清楚房屋产权的日期,该房屋属于未到期的房屋,要今年2009年12月8日到期,当时却当成了到期的房屋来进行了交易,在过户的时候,发现出了该问题,而合同约定里的税费由我承担则成了对方的依据,当我们当时签订时,认可的税部分是指到期的交易,即1%(90M2以下)。事后,我们通过中介机构,认为该房虽房屋是在9年前的购房,但产权证为2007年12月8日颁发,中介机构说,房产交易认可只要能提供出购房合同,证明房屋系9年前的交易行为,那么过户期限,可以不受产权证期限限制,即是以购房合同为准。对方所提供出了购房合同,名字却为其母亲名字。而,现在房产证为陈兵,其购房合同者儿子的名字,但该方提供不出,该房由其母到其儿子这个过程的形成证明,比如买卖,赠予,继承。(估计对方为涉及避税行为),如果对方提供出该依据,此税5.5%即可避免。而合同约定中,甲方向我方有义务提供过户所需的资料,那么该资料是否属于其中之一,他提供不了,则是否是违约行为。请求帮助的几个条件:一,中介方所提供出的方法,比如房屋交易期限可以以购房合同为准,这是否有相关法律规定,而该方提供不出产权由其母到其子的之间证明,是否就违约行为?二,当时产权的事实行为,是否可以以实际形式与签订前的所述事实有差异而取消该合同的有效性。要么取消交易,要么重新修订合同?三,中介方是否承担该事件的责任?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