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可能将替代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但该新条例还未正式颁布实施。国务院法制办1月29日只是在其官方网站全文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因此目前拆迁适用的法规仍然是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该条例对拆迁补偿安置有以下规定: 第二十三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展开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可能将替代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但该新条例还未正式颁布实施。国务院法制办1月29日只是在其官方网站全文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因此目前拆迁适用的法规仍然是现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该条例对拆迁补偿安置有以下规定: 第二十三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四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六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