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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网有这样的回复:您好,来信收悉!北京市地方标准《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保修规程》规定:室外工程,包括道路及交通设施、散水、管井等,质量保修期限不得低于2年。商品住宅的质量保修期限应自建设单位首次交付住宅买受人之日起计算。共用部位的质量保修期限应自交付首套住宅之日起计算。在建设工程保修期限内,经维修的部位保修期限自所有权人和相关单位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
2019-06-14 14:5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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