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恋爱时,老公在北京全款买了个小户型,总价60万,老公和婆婆各出一半钱,写婆婆名,后我们两人结婚住着。婚前我在京名下有一处房产,大部分是我父母出资,所以给我父母住。婚后两年,因公婆在京住着的小产权房被迫需要出租出去(每年得租金5万),因而全家决定给公婆在燕郊买房安家,总价大概在70万,为了不贷款,公婆出30万,我和老公拿1... 展开
婚前恋爱时,老公在北京全款买了个小户型,总价60万,老公和婆婆各出一半钱,写婆婆名,后我们两人结婚住着。婚前我在京名下有一处房产,大部分是我父母出资,所以给我父母住。婚后两年,因公婆在京住着的小产权房被迫需要出租出去(每年得租金5万),因而全家决定给公婆在燕郊买房安家,总价大概在70万,为了不贷款,公婆出30万,我和老公拿10万,公婆和老公共同向亲戚借了30万,公婆说房子写我和老公的名字。但在签购房合同时,最后只写了老公的名字,婆婆后来解释说婚后买的写谁的都是共同财产,如果要加上我的名字可能还要多加钱。这种先斩后奏的做法让我心里不太舒服。想问懂的人士,像我这种情况,只写老公名字和写两人名字,日后若发生财产纠纷,两者有何不同结果? 是像老公说的那样加上我的名字还要加钱么,我们是婚后再买房,都应该算二套房啊? 如果我现在要求加上我的名字程序上会有什么问题和困难??走什么程序?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