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买的房子,到2013-12-31号拿钥匙,但是我想2014年4月在去拿钥匙,请问这样可以吗?会不会有什么影响。第十一条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 展开
去年买的房子,到2013-12-31号拿钥匙,但是我想2014年4月在去拿钥匙,请问这样可以吗?会不会有什么影响。第十一条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若因买受人原因不能按期在出卖人书面通知的时间内前来办理接房手续的,视为出卖人已交付,由此产生的延期责任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不再对房屋室内设施设备的完整性负责,亦不再承担协助办理房产证的义务。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