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的第二种条件为该商品房经竣工验收合格,此书于2005年2月下达所以只赔付我违约金到二月.)并且合同规定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还有他们所说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下来了,(出卖人应当在2004年9月30日前,这是真的吗,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而且还只是从10月30日算起.还有本人到质检局询问时得知还需要备案登记才... 展开
其中的第二种条件为该商品房经竣工验收合格,此书于2005年2月下达所以只赔付我违约金到二月.)并且合同规定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还有他们所说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下来了,(出卖人应当在2004年9月30日前,这是真的吗,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而且还只是从10月30日算起.还有本人到质检局询问时得知还需要备案登记才算是竣工验收合格.我改怎么办希望给点意见谢谢了今天我去重庆市渝北区回兴镇鑫城名都售楼部接房,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将具备下列第二种条件.现在开发商只是出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并称此书就是竣工验收合格了,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是否违反了购房合同,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望尽快答复,今天是2005年8月8日.出卖人不出示文件或出示证明不齐全?而且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开发商都还没有办理下来,开发商承诺的交房时间是2004年9月30日交房,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交付买受人使用,合同规定的违约金赔付条件如下,是不是就是竣工验收合格了.请问开发商的做法是否合法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