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应如何理解?
财税[2011]82号 通知提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应如何理解?到底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的房屋或土地,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还是“婚前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的房屋或土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展开
其他答案
两种情况都是免税的,变更《加名字》可视为一方赠与另一方一半产权,早在2009年5月就下发了关于三类人赠与免征所得税 1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 展开
2015-05-17 19:14
来自北京市
评论(0)赞(0)点赞赞(0)
免责声明:问答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房天下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房天下进行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