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是否应当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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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9条后段的规定,国家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由于国家提前终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必然会给土地使用者造成损失,国家给予相应的补偿,符合合同法理。 这种补偿分为两种情况: ①、付给余期土地使用权补偿费 提前收回使用权时,出让方应根据土地使用权的余期、土地的用 展开
2015-09-22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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