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条例规定了转移房屋权属,承受人为契税的纳税人,继承房屋是否也应交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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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秋燕 新房置业顾问请拨打电话15817751192电话联系百科详情
上世纪50年代初发布的《契税暂行条例》,规定房屋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应交纳契税,没有将房屋继承列入征收契税的范围。1997年重新发布的《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这两条规定存在一定的区别。转移房屋权属应当涵盖因继承引起的权属转移。 新契税条例虽未明确继承房屋是否免交 展开
2015-09-23 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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