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丈夫无合法理由拒绝办理过户,合同是有效的。补充一点,在丈夫确实不知情的情况下,妻子伙同买家有涉嫌蒙骗丈夫的行为,比如妻子以低于市场价卖出,丈夫可以 展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丈夫无合法理由拒绝办理过户,合同是有效的。补充一点,在丈夫确实不知情的情况下,妻子伙同买家有涉嫌蒙骗丈夫的行为,比如妻子以低于市场价卖出,丈夫可以据此控诉欺诈的行为,但这又是另一方面的问题了。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