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不得转让的房地产中,也包括了“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这一项。因此,在绝大部分情况下,未办理初始登记(如果顾名思义,初始登记应是最初的、原始的登记,原《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对初始登记的定义是对“新建的房屋”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进 展开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不得转让的房地产中,也包括了“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这一项。因此,在绝大部分情况下,未办理初始登记(如果顾名思义,初始登记应是最初的、原始的登记,原《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对初始登记的定义是对“新建的房屋”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进行的登记;《房屋登记办法》并未对初始登记进行定义,但是在第三十条有“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这一规定)的房产,不能为之办理转移登记。但是,由于一些特殊的情况,未办理初始登记便进行的转移登记,并不是必然无效。 《物权法》第九条在规定“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时,同时规定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第二十八、二十九和第三十条所规定的几种情况就属于法律另有规定。按这三条规定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并不一定能办理初始登记。如:甲某有一房屋系自己建造,但未办理初始登记,而后由于经济纠纷,人民法院将该房屋裁定归乙某抵偿债务,按《物权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乙某即或不办转移登记,就已经取得了所有权;但乙某要办理转移登记是以法院的法律文书或作为登记的原因文件,而不能以甲某是否办理了初始登记为条件。再如,继承被继承人未经初始登记的房屋也是如此:被继承人自建的房屋,至继承开始时尚未办理初始登记,但这并不影响被继承人生前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按《物权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继承人即使不办理转移登记,也已经取得了所有权。如果要求当事人先办理初始登记,则因为一是建房人已不存在,无法提起登记申请;二是被继承人已经死亡,不能再作为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因而应按《物权法》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这一规定,由继承人凭建房的相关手续和继承关系公证文书办理。 按《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所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在处分时,应当按该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先办理权属登记,否则该处分行为不发生物权效力。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