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类情况客观上有一定的复杂性。我们通常分以下几种情况来考虑: (1)父母购置房屋,产权登记子女名下,如父母在登记前或登记时明确表示赠与的,如在房产证上或房管部门的档案中有赠与的明确记载,或者有其他足以证明赠与事实成立的情形,该争议的房产权就应归登记人所有; (2)登记在子女名下,没有充分确凿的证据否定登记的,产权应该属于登记人所有。 (3)登记在部分子女名下,父母去世后,子女之间引起房产纠纷 展开
这类情况客观上有一定的复杂性。我们通常分以下几种情况来考虑: (1)父母购置房屋,产权登记子女名下,如父母在登记前或登记时明确表示赠与的,如在房产证上或房管部门的档案中有赠与的明确记载,或者有其他足以证明赠与事实成立的情形,该争议的房产权就应归登记人所有; (2)登记在子女名下,没有充分确凿的证据否定登记的,产权应该属于登记人所有。 (3)登记在部分子女名下,父母去世后,子女之间引起房产纠纷,进行房产诉讼时,除了应考虑上述两种情况外,还有一种情况,那就是登记人仅作为产权人的代表进行了登记。例如房屋产权虽然登记在部分子女名下,但房屋产权一直由父母亲掌管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应认定争议的房产权仍应归原购置、建造房屋的父母所有,作为父母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和原则,由全部法定继承人继承。 进行这类诉讼的当事人应该注意的是:如果未登记的一方主张产权,则应负责举证责任,否则,打这类房产官司比较困难。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