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买的是上海郊县的房,楼高5层,每单元2户,1楼的2户朝南均有一个40平米左右的小院,由水泥立柱和铁栅栏、铁门围成,房证上注明是独享面积。现在我想在自家的小院里盖一间平房,是否属于“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呢?哪些法规有具体规定?对面积、高度、建材等等有哪些具体的限制呢?查找到这个:《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四章 物业的... 展开
我买的是上海郊县的房,楼高5层,每单元2户,1楼的2户朝南均有一个40平米左右的小院,由水泥立柱和铁栅栏、铁门围成,房证上注明是独享面积。现在我想在自家的小院里盖一间平房,是否属于“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呢?哪些法规有具体规定?对面积、高度、建材等等有哪些具体的限制呢?查找到这个:《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四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三)破坏房屋外貌;(四)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五)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六)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或者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七)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八)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九)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逾期未拆除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申请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对正在实施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可以暂扣施工工具、材料;拒不改正的,可以组织代为改正,代为改正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附有违法建筑并结构相连的房屋,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地产转移、抵押登记。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