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承租人,和出租人签了一年合同,交了两个月押金和6个月的房租,因个人要离开本市,想与出租人解除合同
我是承租人,和出租人签了一年合同,交了两个月押金和6个月的房租,因个人要离开本市,想与出租人解除合同,合同上有规定说,违约时要违约方支付另一方6000元的违约金,那我现在要求一个月后解除合同的话,我会损失多少?已付的租金和押金可以退还给我吗?我只要缴纳违约金就可以吗?如果出租方不肯协调,那要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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