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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果开发商 展开
2011-02-15 07:46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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