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在05年集资建房,当时由于资历不够,所以没有集到房子,后来听说一个同事不想要房我找到她后,经过协商,她同意转让集资建房给我,因为房子的名额是她的,所以以后单位的交通费等补助她被扣除的话我需要补偿给她,另外单位过几年还要集资建房她想要的话我们也要把我们的名额转给她(因为过几年后我就有资格集资了)。当时我们答应了她的条件,... 展开
我单位在05年集资建房,当时由于资历不够,所以没有集到房子,后来听说一个同事不想要房我找到她后,经过协商,她同意转让集资建房给我,因为房子的名额是她的,所以以后单位的交通费等补助她被扣除的话我需要补偿给她,另外单位过几年还要集资建房她想要的话我们也要把我们的名额转给她(因为过几年后我就有资格集资了)。当时我们答应了她的条件,另外根据她的要求我们多给了2000块钱给她,最后她还签了一个“何某某愿意转让集资建房给张某某”这样的纸条(但2000块钱的事她不愿意写上去就没写了)。但事隔几年之后,由于房价的上涨等原因,其他同事的集资房子卖出了的价高于买价四万左右,现这位和我有过协议的同事要求我再补偿她三万块钱,请问张律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三万块钱我有必要补偿给她吗?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