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串通的民事行为,违背了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民事原则,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是一种违法行为,因而我国法律将这种民事行为规定为无效民事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展开
恶意串通的民事行为,违背了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民事原则,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是一种违法行为,因而我国法律将这种民事行为规定为无效民事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同时,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由此可知,买受人与出卖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基于该无效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