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咨询下二手房纠纷问题,我去年8月份在上海松江中介处和买家签了售房合同,合同上写了“买方于2013年12月31日前支付商业贷款80万元整。(买方申请银行贷款,以银行放款日为准)。”但是直到2014年2约17号银行才放款,导致了我的损失,本来要求买家按违约金赔总价的10%,合同写着“本协议生效后,如买方毁约,则按总价1... 展开
您好,我想咨询下二手房纠纷问题,我去年8月份在上海松江中介处和买家签了售房合同,合同上写了“买方于2013年12月31日前支付商业贷款80万元整。(买方申请银行贷款,以银行放款日为准)。”但是直到2014年2约17号银行才放款,导致了我的损失,本来要求买家按违约金赔总价的10%,合同写着“本协议生效后,如买方毁约,则按总价10%支付卖方违约金及支付佣金”。我原本想让买家支付10%,12.5万元的违约金,后因买家说不是因为毁约导致超出交易时间,而是因为银行的原因,和她无关,我想好像也有道理,但是在8月时候应该银行可以放款,我之前了解到买方因身份证年龄问题导致省核未通过耽误了一个多月时间(买家未到生孩年龄就生了小孩,后来去改了身份证上的出生时间,被房管局还是银行查到),但是我现在手头上没有这个证据,不知道这个证据能否作为导致银行放款慢的理由。后来我因买方丈夫身有残疾,有了怜悯之心,只要求买家支付超出交易日的利息,共1.8万元,也被买家拒绝,理由是银行的原因和她无关。请问律师,我现在应该怎么办,我现在真觉得她应该支付10%的违约金,真不值得我同情。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