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已经明确约定“乙方负责办理产权手续的费用”,如果按时办理了产权手续,你是不能拿要求甲方承担费用的。至于过户费用,它和办理房产证是有区别的,主要是指房产交易中应当缴纳的各种税费。若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根据民法基本原则,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规,无法规从惯例,由于每个地区房产交易的法规不尽相同,你可以查询一下你们当地的规定,如果没有规定可循,那就按照惯例,应当是各自承担过户费用。补充:单位集资 展开
合同已经明确约定“乙方负责办理产权手续的费用”,如果按时办理了产权手续,你是不能拿要求甲方承担费用的。至于过户费用,它和办理房产证是有区别的,主要是指房产交易中应当缴纳的各种税费。若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根据民法基本原则,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规,无法规从惯例,由于每个地区房产交易的法规不尽相同,你可以查询一下你们当地的规定,如果没有规定可循,那就按照惯例,应当是各自承担过户费用。补充:单位集资房办理房产证基本会以他的名字办理产证,这点没什么疑问的,可以说你考虑问题存在疏忽之处。对方有权利不办产证,只是发生纠纷不能对抗第三人而已,你不能说他存在过错。而且在你的合同中也写明了“目前尚未办理产权证”,说明你已经知道这个情况,而且愿意支付办理产证的费用。从以上情况来看,由于你存在过错,所以在诉讼的时候并不占优势。目前来看,你只有抓住一点,就是初讲明是产权直接办理买方也就是我的名字,但现在办下来却是卖方的名字,而且合同中约定不清产生纠纷,诉讼的话结果很难说。如果对方不愿意麻烦,可能会有商量的余地。再给你提个建议,买卖合同不要过于简单,到网上下载政府部门的示范文本会好一点,而且找一个懂法律的人帮一下忙。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