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广告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的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及其他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可以不做约定。 要确定哪些广告内容应写进购房合同中,就要通过广告的法律效力,区分广告在内容上虚、实的部分,区别对待。 第一种广告内容:使用渲染夸张性的语言,如“理想居所”、“旺铺福地”等等,其内容 展开
房地产广告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的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及其他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可以不做约定。 要确定哪些广告内容应写进购房合同中,就要通过广告的法律效力,区分广告在内容上虚、实的部分,区别对待。 第一种广告内容:使用渲染夸张性的语言,如“理想居所”、“旺铺福地”等等,其内容并无实质性的确定意义。按照《合同法》规定,这些广告内容只能算作“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种广告内容:是属于开发企业具体确定的承诺,如房屋层数、层高、计价方式、付款方式、保修责任等,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都有约定之提示。 第三种广告内容:是承诺但又含混不清或难以兑现。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也最易引发争议。例如“高级进口卫浴电梯”、“送精装修”、“实顶层送屋顶花园”、“24小时热水”、“港式物业管理”等等。对于诸如此类的广告内容,要具体分析研究。首先,要确定这些广告的内容是否构成“要约”行为;其次,对一些含混不清又难以兑现的广告内容,只要写进购房合同中或其他相关文件中,即为开发企业承诺的义务,具有法律效力。否则,则成为开发企业的空头支票,购房者的权益则无法受到法律保护。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