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公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最新:1994年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这个规定做了修改。其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或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 展开
1990年公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最新:1994年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这个规定做了修改。其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或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