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可以要回的。《商品房认购书》属于预约合同,认购定金实质是一种立约定金,认购书签署后,合同双方负有按约定时间就《商品房买卖合同》继续进行诚信谈判的担保义务,如双方在磋商过程中未能最终达成一致,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签署,应当认为这是不能归责与任何一方的事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 展开
是可以要回的。《商品房认购书》属于预约合同,认购定金实质是一种立约定金,认购书签署后,合同双方负有按约定时间就《商品房买卖合同》继续进行诚信谈判的担保义务,如双方在磋商过程中未能最终达成一致,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签署,应当认为这是不能归责与任何一方的事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