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于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三日向原告借贷两万元,约定月息两分,一九九八年至二零零零年偿还利息七千三百元。 二零零二年元月二十八日原告向法院起诉,同年二月五日法院判决,判决无异议。 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五日原告申请执行,执行笔录如下:时间:2002年4月15日地点:市法院执行人:苏某、郭某被执行人:杨某在场人:张某?杨某,你准备如何... 展开
被告于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三日向原告借贷两万元,约定月息两分,一九九八年至二零零零年偿还利息七千三百元。 二零零二年元月二十八日原告向法院起诉,同年二月五日法院判决,判决无异议。 二零零二年四月十五日原告申请执行,执行笔录如下:时间:2002年4月15日地点:市法院执行人:苏某、郭某被执行人:杨某在场人:张某?杨某,你准备如何处理与张某民间借贷一案:我同意以自己的住房顶张某的帐?张某,你是否同意:可以?杨某,还有什么说的:给我几天时间租房,租下房后,我给他房子钥匙,交到法院,他给出手续张某:我给他十天时间,于2002年4月24日腾空房,变户手续,我可以自己办理。 就这样,被告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如下: 和解协议 杨某 张某 签字 被执行人杨某自愿将其在某地的住房一套抵给申请人张某偿还(2002)临民初字第46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务,房子抵给张某后,债务全清。变户手续由张某自己办理。截止房产证交付张某之日以前,房产证贷款之类的事,由杨某负责,截止房产证交付张某之日以后,房产证贷款之类的事由张某负责。实支费由张某承担,以前所打的一切借据及协议书已作废。 杨某张某签字 2002年4月15日 1、和解协议是否就算结案? 2、随后2002年5月9号法院向房管局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和证明各一份,让更改房屋产权,这是否是事后强制执行被告产权,那和解有意义吗?合法吗? 3、原告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并非通过被执行人,其签字也非被执行人本人签名。是否越权、违法?同时伪造买卖合同,代笔签名,这合法吗?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