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全部产权的住房,在个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后,方可上市交易。购买部分产权的住房,应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和利息,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后,方可上市交易。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必须出具房屋共有权人及同住成年直系亲属同意的书面意见,并提供当事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职工个人住房情况的证明,但经市建委催告原产权单位仍不提供的除外。下列已购公有住房有得上市交易:(一)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然裁 展开
购买全部产权的住房,在个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后,方可上市交易。购买部分产权的住房,应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和利息,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后,方可上市交易。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必须出具房屋共有权人及同住成年直系亲属同意的书面意见,并提供当事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职工个人住房情况的证明,但经市建委催告原产权单位仍不提供的除外。下列已购公有住房有得上市交易:(一)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然裁定、决定查封的;(二)在房屋拆迁主管机关拆迁公告范围内的;(三)产权共有的房屋、其它共有人不同意上市的;(四)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五)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六)违反产权人与原产权单位购房合同的;(七)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上市的。 基本程序第九条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应向市房改办提出申请,市房改办对已购公有住房所有权人提出的上市交易申请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转报市建委审批。市建委自收到审核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上市交易的书面意见。经市建委审批准予上市交易的房屋,由当事人按原售房单位隶属关系分别到市区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交易登记,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市房管处复审,5个工作日内复审完毕,呈市建房,6个工作日内核发产权证书。当事人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市土地局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买卖已购公有住房,应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所有权属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但在本规定颂布前尚未领取土地使用权的已购公房在2000年底前上市出售的,可凭房产证先行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办妥后发30日内由买方到市土地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二)已购公有住房买卖申报审批表; (三)当事人身份证件及户籍证明;(四)买卖合同;(五)当事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职工个人住房情况的证明;(六)房屋共有权人及同住成年直系亲属同意将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书面意见。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当事人应向房地产交易所申报成交价,对申报价格明显偏低的需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买卖已购公有住房应按规定缴纳以下税费:(一)土地出让金:按不低于房屋座落位置的标定地价的10%计收,由购房者缴交[尚未制定标定地价的,按成交价(若低于评估价的,按评估价)的1%缴交],并到市土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二)印花税:买卖双方各按0.5‰贴花;(三)契税:1.5%,由买方缴交; (四)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分别按闽财税政[2000]11号和闽财税政[1999]40号文执行。(五)交易手续费:0.4%,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六)所得收益缴纳(经济适用住房除外)按成交价扣除住房面积控标上限的经济适用房价款和原支付超标面积的房价款及有关税费后的净收益按规定缴纳所得收益,其中住房面积控标内成交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房平均价50%以下的部分的净收益按20%缴纳,80%归卖方;高于50%以上的部分按30%缴纳,70%归卖方。超标面积的净收益全部缴纳。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