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这个规定是针对婚前个人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情况,其处理尚且是可以判归房产登记一方,何况全部由一人独自还贷呢!由此可知,若一方婚前首付后, 展开
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这个规定是针对婚前个人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情况,其处理尚且是可以判归房产登记一方,何况全部由一人独自还贷呢!由此可知,若一方婚前首付后,婚后独自承担贷款,应认定为个人财产。你可能也看出来了,这里的关键在于能否认定是你在“独自还贷”。以你所述,我认为可以认定。理由:该解释第5条规定,“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房租的性质是孳息,个人房产在婚后产生的房租,是个人财产。因此,你“以租还贷”,确实可以证明没有动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