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变更
夫妻共同生活30年,均为丧偶再婚,各有一子女在同一城市。现一方已病故,房屋产权要变更为配偶,但找不到其中的一个子女。房屋产权应该如何变更?
其他答案
《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根据这一规定,可以登报声明进行遗产处理。期限届满前没有来参加处理,视为放弃。据此到房管局产权处办理变更户名手续。
2010-07-07 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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