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申请家庭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拥有有限产权,只能自住,非特殊原因5年内不得转让。如有以下特殊情况需要转让的,应当向原批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1)全体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离沪或者出国定居;(2)夫妻离婚,需将住房变现后分割财产;(3)家庭成员重大疾病,急需资金支付医疗费用;(4)其他经认定的特殊原因。 原住房保障机构审核后,书面通知房地产权利人及同住 展开
根据规定,申请家庭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拥有有限产权,只能自住,非特殊原因5年内不得转让。如有以下特殊情况需要转让的,应当向原批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1)全体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离沪或者出国定居;(2)夫妻离婚,需将住房变现后分割财产;(3)家庭成员重大疾病,急需资金支付医疗费用;(4)其他经认定的特殊原因。 原住房保障机构审核后,书面通知房地产权利人及同住人。如同意,由原住房保障机构进行回购,回购价格为经济适用住房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证不满5年,房地产权利人、同住人购买其他住房的,应当向原住房保障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原住房保障机构审核后,出具书面通知,决定是否回购。如回购,回购价格为经济适用住房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房地产权利人及同住人收到已完成回购的证明材料或决定不回购的书面通知,方可办理购买其他住房的合同网上备案手续及房地产登记手续。 因此,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地产权利人及同住人,在需要购买其他住房时,应当主动向原住房保障机构书面申报,以免购房后无法办理转让过户手续。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