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问题,老爷于1998年逝世,姥姥于2006年逝世,姥爷名下有一处房产,老人一共五个子女。
五个子女中,有3个是不要的,老人生前口述此房产给予小女儿,但没有留下遗嘱,所以在老人死后第二天由姥姥的亲弟弟和他儿子证明,大家都同意把此处住房由小女儿继承,并且写下字据,因为很无知并没有去公证,又过了5年,现在想公证的时候,小儿子不同意此房产由小女儿继承了,他想要他的那一份,想知道他已写下字据自愿放弃了,可否还有继承权?如果... 展开
其他答案
按照法定继承的归责去分割的话,原则当然是大家平均分,连三个不要的孩子理论上都有继承权。但由于三个不要的孩子没有被抚养也没有赡养老人,所以按照法律规定可以不分给他们遗产,小儿子如果不尽或者少尽赡养义务的话,也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财产。如果尽到了合理赡养义务,就应该两个孩子一人一半。故此,小儿子要想取得遗产,首先要想办法推翻他当年写的字条,看是否有瑕疵可究。如果能推翻,再看小儿子尽义务的多少,从而确定其可 展开
2012-02-23 17:01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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