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了房产抵押登记在买卖过户未完成前,如有该产权人的他方债权人提起上诉是否就完全丧失原来的优先受偿权?
借款人甲在同时有多处借款的情况下、与债权人乙签定借款公证、房产抵押公证(已在房管局登记)、房产买卖委托公证。现甲方无力还款乙方想要卖掉该房产抵债,在注销了房产抵押登记、买卖过户未完成前,甲方的其他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并提起上述的情况下,乙方是否就不再享有优先受偿权、陷入极端被动中?如何才能保障自身利益?
其他答案
建议最好是不解抵押,直接起诉,胜算大些。不然的话,拍卖甲方房产按负债比例赔偿。这里面有很多变数,动作越快越好,不能犹豫!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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