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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2022-05-20 12:1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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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章》第十六条:建设企业接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理应组织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等相关企业开展竣工验收。建设竣工验收理应具有以下标准:进行建设建筑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种具体内容;有完善的技术档案和工程施工管理材料;有施工企业签定的工程项目质保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满足以下条件: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如下: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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