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第二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 一、房屋登记费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房屋权属依法进行各类登记时,向申请人收取的 展开
物权法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第二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24号 一、房屋登记费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房屋权属依法进行各类登记时,向申请人收取的费用。九、县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收取的房屋登记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库办法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其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