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销售对象 第二十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资格申请、公示、核准制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含符合本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二)无房家庭或家庭现住房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区居民人均住房面积;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城区居民人均住房面积”和“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按照市统计部 展开
第四章 销售对象 第二十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资格申请、公示、核准制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含符合本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二)无房家庭或家庭现住房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区居民人均住房面积;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城区居民人均住房面积”和“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按照市统计部门每年公布的上年末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持家庭户口簿、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收入和住房情况证明或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等资料,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区房产部门申请核准购房资格。 第二十二条 经审查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区房产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在申请人住所地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家庭人口、现住房面积、收入等情况,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期内无人对申请人购房资格提出异议或经调查、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区房产部门发给《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申请人凭该证明可选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有效期为24个月。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