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第六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但这里的“权属证书”究竟是指《房屋所有权证》?还是拆迁协议、开发公司出具的证明、开发公司开出的发票、房屋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销售许可证等?我看到的很多案例,都是法院认定只要有拆迁协议、开发公司出具的证明、开发公司开 展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第六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但这里的“权属证书”究竟是指《房屋所有权证》?还是拆迁协议、开发公司出具的证明、开发公司开出的发票、房屋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销售许可证等?我看到的很多案例,都是法院认定只要有拆迁协议、开发公司出具的证明、开发公司开出的发票、房屋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销售许可证等,就可以证明出卖方已取得“权属证书”,并由此认定“房屋的转让并不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但从房产登记的角度,我个人认为将“拆迁协议、开发公司出具的证明、开发公司开出的发票、房屋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销售许可证等”认定为“权属证书”,不利因素至少有五:1、如果开发商一房多售,就同一标的签订了多份建还协议,那如何证明出卖方有资格行使所有权?如何保证没有其他人办理权属登记?而没有登记的权利不能和已登记发证的权利相对抗。(不动产在中国实行登记发证制度,所以尽管购房合同有效,但有效的合同不代表合法的权利)2、建还协议书中约定的产权调换后的新房产,开发商是否已办理初始登记?仅凭建还协议何以保证开发商不会做成烂尾?3、建还协议中的新房产,其权利应当有一个继承的关系,也就是说建还协议中的受益人与被拆除房屋的权利人必须为同一人。(法律依据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假设没有其他的证据)4、仅凭建还协议,如何保证标的没有设定司法限制或行政限制?如何保证不会被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5、开发商是否将新房产设定在建工程抵押?抵押是否解除?而被拆迁人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房产登记部门会审查该房屋权利是否有上述限定条件,审核无误后,才会发放《房屋所有权证》。所以如果是我,我会要求出卖方必须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才会同出卖方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因为上述的风险。 ————————————————————————————朱翔(C)2005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