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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要求对已经到期的债权办理抵押登记,如不予办理当事人就要告登记机关不作为,应如何处理?

xiaweiyilanwan|2015-09-23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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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抵押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在已到期的债权上设定抵押权,看起来有违设定抵押的本意。但是现行的法律,并未禁止在已经到期的债枚上设定抵押。 从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来看,也并不禁止在已经到期的债权上设定抵押。台湾地区民法第一编第六章(消灭时效)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请求权已经时效消灭,债务人仍为履行之给付者,不得以不知时效为理由,请求返还。……提出担保者,亦同”。这一 展开
2015-09-23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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