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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法定原因取得的房屋所有权,为什么在处分前应先办理权属登记?

wang01805|2015-09-24 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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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了“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 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这是法律规定的未经登记就取得或丧失的物权。依此规定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就是属 展开
2015-09-24 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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