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联合颁发的法发[2004]5号文件第十一条已明确规定:“查封期限后满,人民法院未办理继续查封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法释[2004]15号)第三十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后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效力消灭不再存在,登记机构并没有告知执行法院的义务。 展开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联合颁发的法发[2004]5号文件第十一条已明确规定:“查封期限后满,人民法院未办理继续查封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法释[2004]15号)第三十条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后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效力消灭不再存在,登记机构并没有告知执行法院的义务。 但是,受理查封和解除查封都是责任重大的工作,登记机构要非常认真地核对受理查封的日期,以防差错。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