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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属证书被法院撤销以后,登记机关是否还要作出注销权属证书的决定?

xiaweiyilanwan|2015-09-23 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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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项登记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就起了“撤销登记”的作用,该项登记即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依据原登记记录所发的权属证书也随之无效。如果该项权属证书无法收回,登记机关是否应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本意,是在当事人的权利灭失后,没有按期办理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以自己的行为撤销登记;但要当一项登记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后,已不具效力,毋须登记机关再行撤销。 展开
2015-09-23 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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