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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的事项和登记簿的记载发生冲突时,登记机构应否予以办理?

aishangdao|2015-09-30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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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二十八条已规定了“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依照这一法律规定,判决书明确把房产判给了男方以后,只要判决书已生效,男方不经权属登记就已经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此时男方申请登记与否,并不影响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也就是说,他不经申请登记,也已经在法律上取得了所有权。他向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只是为了完成物权公示程序 展开
2015-09-30 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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