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了“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 抵押权是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的顺位是优先受偿的顺序,这一顺序依照抵押权在登记簿上记载的时间先后为序。抵押权人如果放弃抵押权,抵押权就不复存在。放弃抵押权的顺位并不一定会使抵押权不能行使,只是优先受偿的次序列到了最后。 展开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了“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 抵押权是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的顺位是优先受偿的顺序,这一顺序依照抵押权在登记簿上记载的时间先后为序。抵押权人如果放弃抵押权,抵押权就不复存在。放弃抵押权的顺位并不一定会使抵押权不能行使,只是优先受偿的次序列到了最后。 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应当是非常少见的,因为放弃抵押权,就丧失了优先受偿的权利,登记机关也应当将该抵押权注销。放弃抵押权的顺位并不是放弃抵押权,而是使优先受偿的顺序排列到最后。因此,也存在抵押权不能行使或担保的债权不能全部清偿的可能。因此,登记机构在为之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时,应向申请人问明原因,并应当十分注意其书证的真实性。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