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姥姥已去世,有一处房产,姥姥有3个儿子,一个女儿(我妈妈)
我姥姥已去世,有一处房产,姥姥有3个儿子,一个女儿(我妈妈),现在3个儿子都放弃继承。妈妈打算将房证改名,要到公证处作继承权公证。但是到姥姥单位填材料时,发现妈妈名字跟现在不一样,回想起小时候曾改名。到派出所查档案是69年后到81年前在外地下乡时改的,但介于时隔太久,怕到外地时也查不到档案了。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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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如果没有遗嘱那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事宜。根据《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根据《继承法 展开
2016-09-04 11:0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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