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规定出卖人应在2014年1月20日前交付使用,但由于开发商的原因,一直到2014年4月30日才交付。《博白县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第九条1-(1)规定:自逾期不超过18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在2014年1月2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该商品房经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建设五方验收合格,... 展开
购房合同规定出卖人应在2014年1月20日前交付使用,但由于开发商的原因,一直到2014年4月30日才交付。《博白县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第九条1-(1)规定:自逾期不超过18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在2014年1月2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该商品房经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建设五方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价款千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有一条条款约定: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据实予以延迟: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60日内告知买受人的。2.施工期间一天内连续四个小时降雨,顺延一天。3.因政府行为影响下不能按期竣工交付的。没有其他限制条件。想咨询咨询1.打官司能有多大概率赢?开发商那边一般会如何应诉(会往哪方面应诉)?2.那个“施工期间一天内连续四个小时降雨,顺延一天”到底是从开发商施工这房子那天算起,还是我们双方签订合同之日算起?谢谢!!我们去找过他们,他们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关于“施工期间一天内连续四个小时降雨,顺延一天”这条,他们以在博白县气象局提供的同期博白县气象降水量等级日数表:2012年降小雨(大于或者等于5.0毫米)76天、中雨(大于或者等于10.0毫米)52天、大雨(大于或者等于25.0毫米)30天;2013年降小雨(大于或者等于5.0毫米)90天、中雨(大于或者等于10.0毫米)59天、大雨(大于或者等于25.0毫米)29天;2014年降小雨(大于或者等于5.0毫米)70天、中雨(大于或者等于10.0毫米)40天、大雨(大于或者等于25.0毫米)18天;给我们打发走,我们跟他们理论,这不能作为一天连续4个小时的证明,那主任说他们的理解就是这样,叫我们去气象局找证明。还有他们当初电梯招标合同有规定,电梯厂家免费维修2年,我们第一年就交维修费,跟他们理论,那主任说是他们买给我们用的电梯,肯定要把钱收回来。无奈啊,求助各位有什么办法拿到这个违约金。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