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如下:1:该房是动迁房,规定5年内不得出租,转让;房东于2005年11月11日入住,到2010年11月11日满5年,即可流通转让。2:考虑到只有3个月的时间,该房可以流通转让;我与房东通过中介于2010年8月7日签署房屋居间协议,房屋总价105万(由于特殊因素,房屋总价做低,做到97万,即首付32万1千元),并当场付... 展开
事件经过如下:1:该房是动迁房,规定5年内不得出租,转让;房东于2005年11月11日入住,到2010年11月11日满5年,即可流通转让。2:考虑到只有3个月的时间,该房可以流通转让;我与房东通过中介于2010年8月7日签署房屋居间协议,房屋总价105万(由于特殊因素,房屋总价做低,做到97万,即首付32万1千元),并当场付了意向金6万元;按照协议规定于8月21日再次付给房东定金14万元;按规定,余下的12万1千元于11月11日签订正式买卖合同时支付,其余金额以现金和贷款方式支付给房东3: 由于考虑到房子的特殊性,要过3个月才能过户并在房产交易中心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因此当时规定的违约金是房屋总价的一倍,而不是通常的双倍返还定金4:2010年9月15日,房东告知因为他要买房,现在急需40万,要求我们支付40万,方可卖房,否则不按照协议规定,帮助我们办理房屋过户和贷款事宜现在这种情况,我想咨询下:1:房屋居间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2:房东是否违约3:如果房东违约,应该如何赔偿我的损失(房东已经将我之前付给的20万定金使用,且没有偿还能力,是否有诈骗行为,是否可以追求其刑事责任?)4:如果到时打官司,法院判我胜诉,并让房东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但没有偿还能力,我是否可以主张继续按照房屋居间协议履行?谢谢老师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