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位律师,您們好!我(卖方)有套按揭的房子已买卖过户,买方也是按揭,交了全部稅且出了新的房产证(由于是我本有按揭,所以证上还是我的名字,只是注明已注销抵押)。我交了担保公司的加急放贷费,担保公司已送担保函給银行,本应可以马上放款給我,但买方以我没交清管理费为由,叫按揭公司不送放款資料給銀行,以致拖了一个多月到現在,我还... 展开
尊敬的各位律师,您們好!我(卖方)有套按揭的房子已买卖过户,买方也是按揭,交了全部稅且出了新的房产证(由于是我本有按揭,所以证上还是我的名字,只是注明已注销抵押)。我交了担保公司的加急放贷费,担保公司已送担保函給银行,本应可以马上放款給我,但买方以我没交清管理费为由,叫按揭公司不送放款資料給銀行,以致拖了一个多月到現在,我还没能收到銀行那笔房款。 另:至于没交的那笔管理费,是该房屋在未收楼前不知何人产生的,有4千多元,我已找管理处理论,管理处的主任答复我,不用我交,也不用买方交,可以双方一起到管理处办理物业过戶(买方至今非要我交清才过户),但不能注销这笔费用,因为是前任物管的事。現在买方非要我交清这笔费用才同意按揭公司交資料給銀行放款(按揭公司也听客戶的話不交資料給銀行)合同其中有以下二条:(我简单概括)1、我收齐楼款后当天交楼,而交楼前必須结清所有費用(包括管理费)。2、双方如有不配合提供交易所需資料或逾期办理交易、按揭手续或逾期交房款,超10天仍未履行可視违约。本不想打官司,但因為中介、按揭公司和买方是一伙的,米了少交首期(房价45万,合同写是交13万首期,最后他們作假給銀行,只須交6万首期)搞得为买卖至今已花了半年时间,我只收到6万首期,其中房价早已大漲不说,現在又拖住我沒法收齐房款,我真的很气愤。请问:我現在可否追究买方上述第2条违约责任?买方是否可以以第1条的理由來抗诉?如何我想打这官司,胜诉机会有多大?如有律师回复,非常感謝!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