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律师您好:我于2004年买了我所工作的单位的一套房,此房原是一女职工(此职工当时已离婚,现在已经办理了财产分割)买的,后来单位将此房收回,后来卖给我(钱给了那个职工),但是房产证和土地证还是原来那个职工的名字,当时我想把房产证办到我名下,但是当时缺少他们的财产分割证,没办成,现在分割证已经有了。今天有个人士说要先把房产过户... 展开
周律师您好:我于2004年买了我所工作的单位的一套房,此房原是一女职工(此职工当时已离婚,现在已经办理了财产分割)买的,后来单位将此房收回,后来卖给我(钱给了那个职工),但是房产证和土地证还是原来那个职工的名字,当时我想把房产证办到我名下,但是当时缺少他们的财产分割证,没办成,现在分割证已经有了。今天有个人士说要先把房产过户到此离异的女职工的名下,再过户到我名下,必须这样吗? 补充:今天去房管局办理过户,需要我、那位女职工和他的前夫一起去签字,可是那位女职工的的前夫说这与他没有关系,给他500元他才肯去,我同意了他的条件,他又说他的身份证是旧的且已经过期,今天没来,明天再说。我该怎么办? 情况:此房是厂里的房子,我和此女均为本场职工,当时买房时没写协议。但是厂里给我写了份此房子是我买的的证明并盖了章。现在房屋的所有权是谁的?如果诉讼确权的话,我一定胜诉吗?谢谢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