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爸爸是50年代的人,弟兄三个,他排行老三。当时家里穷他们弟兄三个共同建造了一栋五间平房。后来分家时,老大没有结婚,经三人商定,老大三间,老二、老三各一间平房,另把家中的牲口和农具全给老大,并且两个老人(我爷爷和奶奶)归老二、老三抚养。现在两个老人已经过世,老家也开始搞开发,要求签合同扒房,以旧房抵新房。因为老大的旧房面积不... 展开
我爸爸是50年代的人,弟兄三个,他排行老三。当时家里穷他们弟兄三个共同建造了一栋五间平房。后来分家时,老大没有结婚,经三人商定,老大三间,老二、老三各一间平房,另把家中的牲口和农具全给老大,并且两个老人(我爷爷和奶奶)归老二、老三抚养。现在两个老人已经过世,老家也开始搞开发,要求签合同扒房,以旧房抵新房。因为老大的旧房面积不够换取一间大套房,就在老三不知情的情况下把老三唯一的一间平房的房产签上自己的名字。老三要求退还,老大拒绝并且以老三住的平房是借用他的为由把老三告上法庭,同时也把老二家的闺女告上法庭,理由是她拿着那间房门钥匙不给。(中间牵涉老二家闺女是因为老三自己后来又盖了一套新房子,分家时的那间小平房就暂时让给老二家闺女住),因为当时分房时是口头协定,没有任何字据,但是爸爸的三个亲姐姐和当事人老二也知道此事并且已经在一张证明房子是老三的字据上按手印以示证明。我想问一下这个后来补的证据和当年的口头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应,老大的行为都违反了那些法律规定,若胜诉爸爸可不可以要求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失和务工损失?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