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购买的期房,合同上写明2016年6月交房,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360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但是我在2019年5月才得到通知,可以领取产权证。领取后,发现产权证上日期为2018年5月。请问这种情况能追究开发商违约吗?违约截止日期是按产权证上日期还是领到的日期?按照下... 展开
本人购买的期房,合同上写明2016年6月交房,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360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但是我在2019年5月才得到通知,可以领取产权证。领取后,发现产权证上日期为2018年5月。请问这种情况能追究开发商违约吗?违约截止日期是按产权证上日期还是领到的日期?按照下面这条法条,好像开发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只是违约了合同。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产付使用后72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第3项处理:3、买受人须交清所有款项,办妥相关手续后,出卖人方可代买受人办理房地产权证。买受人领取房地产权证书时,必须本人持有效证件到出卖人的公司办理手续。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