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认购书时,真正的商品房买卖行为并未发生,仍处于商品房买卖成立前的前契约阶段,即使双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认购书,仍需双方另行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现房销售合同。签订认购书是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的先决条件,认购书的合同性质为预约合同,是独立有效的合同。一般认为,预约合同包括确定条款和不确定条款两部分组成,确定条款应当是双方已达成的具有本约效力的合同条款,不确定条款即处于未决状态的条款 展开
签订认购书时,真正的商品房买卖行为并未发生,仍处于商品房买卖成立前的前契约阶段,即使双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认购书,仍需双方另行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现房销售合同。签订认购书是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的先决条件,认购书的合同性质为预约合同,是独立有效的合同。一般认为,预约合同包括确定条款和不确定条款两部分组成,确定条款应当是双方已达成的具有本约效力的合同条款,不确定条款即处于未决状态的条款即确认某些权利义务关系的条件尚未成熟,在存在事实和法律上的障碍时,当事人签订的权利义务不确定的合同条款。作者认为,预约合同是独立合同,单独发生法律效力,并不需要等到签订本约的条件具备时再生效。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应当是当事人约定的可预见的事实(事件或行为),而不是法律规定的条件,法定条件不能成为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条件。本条司法解释对出卖人与买受人概念的运用,表明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签订合同的表现形式为预定书、认购书、定购书等,双方当事人之所以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因为客观上不具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本约的条件,在事实或法律上存在着当时不能克服的障碍,如开发商已办妥立项、规划、报建审批手续,尚未缴清土地出让金,尚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等,只能以认购书的形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认购书中应对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核心条款作出约定,预约合同才能成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认购书应当在开发商已办妥开发项目的立项、规划、报建审批手续,开发项目已定型,但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期间内签订。从学理上解释,定金分五种:一是立约定金,指为保证正式签订合同而交付的定金;二是证约定金,指为证明合同的成立而交付的定金;三是成约定金,指以定金的支付作为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条件;四是解约定金,指作为保留解除权的定金;五是违约定金,指作为履行合同担保的定金。上述五种定金的功能各不相同,分别起到了立约、证约、成约、解约、违约的证明和担保作用。认购书的定金属于立约定金,是为了保障签订本约而交付的定金。当事人不能就商品房买卖合同协商一致,是否可以推论是一方当事人拒绝订立主合同呢?是否均应适用立约定金的罚则规定呢?若当事人协商的主合同中无约定,则当事人协商不成的,不能认为是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预约合同的约定拒绝订立主合同,因而不能适用定金罚则。另外,其他不可归责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也可导致双方当事人免责。如签订认购书后开发项目被政府行政决定取消,缓建或者开发商主体资格丧失,自然灾害导致开发项目灭失等。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