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 地税税费的计税依据以不低于契税计税价格为原则, 纳税人无需 再提供评估报告, 改为先办理契税手续, 然后凭契税有关资料及以下所需资料办 理地税税费审核。 一、所需资料(原件及复印件,所有复印件统一要求 A4 纸规格,并在空白 处由资料提交人签上 “ 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 ,同时签名、押印。) 1 、房地产权属 展开
重要提示 : 地税税费的计税依据以不低于契税计税价格为原则, 纳税人无需 再提供评估报告, 改为先办理契税手续, 然后凭契税有关资料及以下所需资料办 理地税税费审核。 一、所需资料(原件及复印件,所有复印件统一要求 A4 纸规格,并在空白 处由资料提交人签上 “ 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 ,同时签名、押印。) 1 、房地产权属证明(如属法院、仲裁机构裁决过户或委托拍卖的,须提供 房地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房地产权登记表》(加盖查询专用章)。 2 、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的公证书。 3 、《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包括继 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的提供)。 4 、属法院、仲裁机构裁决的,需提供:民事裁定、仲裁决定书。 5 、取得房地产时缴纳契税的完税凭证,房地产原购入发票或房地产登记中 心提供的能反映原购入价的资料复印件, 提供单位须盖核对章。 如以上资料均无, 则提供评估报告。 6 、本次转让受让方缴纳契税的完税凭证(属免征契税的须提供契税减免申 报审批表)。 7 、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8 、 属于赠与配偶 ( 只限于婚前房产, 婚后取得的房产赠与配偶适用 《办税指 南— F6 :夫妻间权属比例的变更(含离婚财产分割))、父母、子女、祖父母、 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 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原件)。 9 、属于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的,还须 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公证书 (原件) , 或者乡镇政府或街 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证明。 税务机关审核赠与双方提供的上述资料, 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的, 在提交 的《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上签字盖章后复印留存,原件退还提交人,同 时办理个人所得税不征税手续。 二、办理程序 办理步骤 业务项目 办理地点 第一步 计核税费 吉大办税服务厅二手房地产交易窗口 第二步 缴纳税费 吉大办税服务厅二手房地产交易窗口 第三步 领取征免税证明 吉大办税服务厅二手房地产交易窗口 备注 : 市区的纳税人集中到吉大办税服务厅办理,金湾区的纳税人集中到红 旗办税服务厅办理, 斗门区的纳税人集中到城区税务分局办理 (地址: 井岸镇新 建三巷 10 号),高栏港区的纳税人到当地办税服务厅办理。 三、办理时限 半个工作日。 四、税费计算 1 、营业税 ( 1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 营业税: (一)离婚财产分割; (二) 无偿赠与配偶、父母、 子女、 祖父母、外祖父母、 孙子女、 外孙子女、 兄弟姐妹; (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四) 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 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 遗嘱继承人 或者受遗赠人。 ( 2 )除第( 1 )点列举外的其他赠与行为,视同销售征收营业税。 (具体规 定可分别参考办税指南 F1 、 F2 、 F3 、 F4 。) 注:个人将购买超过 5 年(含 5 年)的普通住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暂 免征收营业税。 2 、个人所得税 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1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 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 2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 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 3 )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 或者受遗赠人。 除上述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 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 20% 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 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赠 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 值的, 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 的应纳税所得额。 3 、印花税 ( 1 )属继承的,只对继承人按继承的比例乘以房产价值计征 0.05% 的印花 税。 ( 2 )属赠予的,对赠予双方各按赠与的比例乘以房产价值计征 0.05% 的印 花税。 4 、土地增值税 ( 1 )属赠予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 2 )属赠予非直系亲属或非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 值税(普通住房除外)。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条规定的计算方 法,税率为 30% 至 60% 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公式:增值额 = 转让价 - 扣除项目金额 转让价:以不低于契税计税价格为原则。 扣除项目金额 A 、旧房和旧建筑物: 扣除项目金额: (一) 如果纳税人能提供购房发票, 则按发票所载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 年度止每年加计 5% 计算,再加上购房时缴纳的契税、本次转让发生的评估费和 交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堤围费、印花税等作为扣除项目金额。 (二) 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购房发票, 但能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地产管理 部门存档的能反映原购入价的资料(如合同等),可采用核定方式征收。具体办 法是参照有购房发票的计算方法, 以契税完税凭证或原购房合同反映的原购入价 作为基数,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 5% 计算,再加上购房时缴纳的 契税、本次转让发生的评估费和交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堤围费、 印花税等作为扣除项目金额。 B 、土地:土地原购入价(或原支付的地价),加上评估费、营业税、城建 税、教育费附加、堤围费、印花税等 C 、无法提供合法、有效、完整的扣除项目凭证,造成税务机关无法正确计 算其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 采用核定应纳税额办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具体操作 为:应纳土地增值税 = 房地产计税价 × 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房地产计税价以 不低于契税计税价格为原则确定。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 5% ,其他类型 房地产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 5.5% 。 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 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 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增值率 = 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 100% (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50 %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 30 % (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50 %,未超过 100 %的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 40 %-扣除项目金额× 5 % (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100 %,未超过 200 %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 50 %-扣除项目金额× 15 % (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0 %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 60 %-扣除项目金额× 35 % 注:公式中的 5 %、 15 %、 35 %为速算扣除系数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