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第15条规定:"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或者本条例第14条第一款规定的裁决作出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拆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14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 展开
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第15条规定:"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或者本条例第14条第一款规定的裁决作出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拆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14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的房屋是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如果你们对补偿不能达成协议,那么,你们就可以申请拆迁主管部门裁决,不服裁决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被拆迁房子的价值问题,你们可以就该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以便在诉讼中有充足的证据来支持你们的诉讼请求。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