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属于一方的房产变为夫妻共有房产,应办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但抵押权的转移是随债权的转让而转让,并不能随抵押房产所有权的转让而转让。按《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抵押权的变更是指抵押当事人、债务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被担保债权的数额、登记时间变化或者发生法律、法规规定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情形。 其中,抵押当事人或债务人的变更是指法定名称的变更,而并非指抵押当事人或债务人的更换。所以,更换抵押人不是抵押 展开
婚前属于一方的房产变为夫妻共有房产,应办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但抵押权的转移是随债权的转让而转让,并不能随抵押房产所有权的转让而转让。按《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抵押权的变更是指抵押当事人、债务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被担保债权的数额、登记时间变化或者发生法律、法规规定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情形。 其中,抵押当事人或债务人的变更是指法定名称的变更,而并非指抵押当事人或债务人的更换。所以,更换抵押人不是抵押权的变更登记。 更换抵押当事人应重新设定抵押,而不能用抵押权的变更登记来处理。可以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的通知》(建办住房函[2008]249号)第(七)条(规范抵押登记行为)的规定,即“转让已设定抵押的房屋,受让人申请设立新的抵押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将原抵押权注销登记、所有权转移登记和新的抵押权设立登记一并办理”。这里说的“一并办理”就是在旧的抵押注销和新的抵押设定之间没有时间的间隙,以防在办理时抵押房产被查封,导致原有的抵押权被注销而新的抵押权无法设定。 如果在办理期间法院查封了该房产,登记机构应按《房屋登记办法》第22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停止办理所有由权利人申请的登记。 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并不存在抵押物的置换问题,本例中如要更换抵押物,实际上就是以其他房产另行设定抵押。 收起